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4 15:15:49|来源:中国农业生产...|专栏:行业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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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和《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遵循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团体标准要求;

(二)广泛参与,公开、公平、协商一致;

(三)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

(四)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

第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协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协会团体代号由CAMPA六个大写拉丁字母构成,以中文编写出版。团体标准号结构如下所示:

第五条 从事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六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的立项、批准和发布。

第七条 协会成立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职责为:

(一)制定标准化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

(二)组建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三)开展协会团体标准战略和体系制定工作;

(四)负责团体标准立项、技术审查、标准报批;

(五)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复审工作;

(六)负责团体标准的公示、出版发行;

(七)组织开展团体标准宣贯、标准化人员培训。

管理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工作由协会分管团体标准工作的部门负责。秘书处职责为:承办管理委员会具体事务性工作,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和监督。

第八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组建协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本技术委员会所属领域团体标准体系规划;

(二)提出立项建议;

(三)组织团体标准起草;

(四)参与团体标准技术审查、报批;

(五)负责提出团体标准的复审建议。

第九条 管理委员会将积极与标准化研究机构合作,利用其技术优势为协会提供标准研制、标准化人员培训、标准化技术咨询等服务。

第三章 标准制定程序及管理

第十条 制定团体标准的一般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复审等,如未通过或进行前一项程序,不得进行下一项程序。

第一节 提案

第十一条 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由团体标准需求者(会员单位联合2家及以上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向技术委员会提交团体标准立项建议书(见附件1)。协会亦可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计划和任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材料,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行业概况介绍;

(二)标准项目主要内容;

(三)相关领域现有国家和行业标准现状、数量和标准名称编号;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促进行业发展的预期效果。

第二节 立项

第十二条 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项目通过论证后,由技术委员会报管理委员会审定并立项。

第十三条 项目经管理委员会立项后,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中国农资流通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标准公示结束后,应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确定主要起草人员(不少于5人),开展标准起草工作。

第三节 起草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定执行。同时编写编制说明(见附件2)。

第四节 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后,由技术委员会组织在协会内部及有关的协会外部单位中广泛征求意见。并明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提交意见,如无意见也应复函说明。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确定能否提交审查,必要时可重新或定向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向技术委员会提交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3)及有关文件,技术委员会初审后向管理委员会提请审查。

第五节 审查

第二十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审查由管理委员会组织进行,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协会团体标准起草人不能参加表决。

第二十一条 会议审查时,应在会议审查前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将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相关文件等提交参加审查会议的人员(专家不少于5人)。函审时,应在函审表决日期前最短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将函审通知和协会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4)提交给相关人员(专家不少于5人)。

第二十二条 会议审查应形成“会议纪要”(见附件5),并附参加审查会审查专家名单及签字,出席审查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表决时须填写“送审稿投票单”(见附件6),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2/3同意为通过。

函审时,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送审稿函审单”,有效回函中必须有2/3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未通过的,标准起草工作组应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重新提交审查。申请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撤销该项目。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立项,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采用快速程序,制定周期一般为4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项目变更的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18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五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审查结论提出团体标准报批稿,经技术委员会复核后报管理委员会。报送的材料应有:

(一)团体标准报批稿;

(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

(三)团体标准编制说明;

(四)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团体标准,应提供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复印件)和译文及标准对比表。

(五)涉及专利的书面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六)上述全部文件的电子版本。

第六节 批准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标准起草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七节 发布

第二十七条 审批通过后,统一编号,填写团体标准项目汇总表。并由协会发布公告并实施。由管理委员会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和中国农资流通网公布。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协会团体标准出版发行。

第八节 复审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批准发布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管理委员会组织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三十条 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结果需填写协会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一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顺序号,年号更改。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后报批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

第三十二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由管理委员会归档。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协会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团体标准已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废止。

第三十四条 协会可针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开展标准的解读和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由协会制定的产品类、技术类团体标准须经协会授权使用。经由协会授权的组织,可依据团体标准开展相关产品的制造、服务、认证、检测、评估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协会将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团体标准制定及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团体标准经费

第三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以及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的费用,主要有以下来源:(1)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2)协会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3)政府拨款;(4)其他来源。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印刷、销售或用于其他商业行为。

第三十九条 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归协会所有。涉及产品类、技术类团体标准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十条 团体标准如涉及专利时,参照GB/T 20003.1-2014《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协会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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